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李**、朱**、印**、陈**、顾**、汤**、嵇**、陈**、李**、陈**、陈**、赵**、花**、朱**、崔**、李**阜宁县商务局的行政诉状,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依法确认2004年5月县商贸局与刘**达成的”由刘**出资27000元解缴到商贸局由商贸局用于解决人民浴室退休老同志的医保问题,人民浴室资产由刘**处置”口头协议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阜宁县商务局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李**、朱**、印**、陈**、顾**、汤**、嵇**、陈**、李**、陈**、陈**、赵**、花**、朱**、崔**、李*起诉要求确认2004年5月县商贸局与刘**达成的”由刘**出资27000元解缴到商贸局由商贸局用于解决人民浴室退休老同志的医保问题,人民浴室资产由刘**处置”口头协议无效,该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李**、朱**、印**、陈**、顾**、汤**、嵇**、陈**、李**、陈**、陈**、赵**、花**、朱**、崔**、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