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朱**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李**、朱**、印**、陈**、顾**、汤**、嵇**、陈**、李**、陈**、陈**、赵**、花**、朱**、崔**、李**阜宁县商务局的行政诉状,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依法确认2004年5月县商贸局与刘**达成的”由刘**出资27000元解缴到商贸局由商贸局用于解决人民浴室退休老同志的医保问题,人民浴室资产由刘**处置”口头协议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阜宁县商务局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李**、朱**、印**、陈**、顾**、汤**、嵇**、陈**、李**、陈**、陈**、赵**、花**、朱**、崔**、李*起诉要求确认2004年5月县商贸局与刘**达成的”由刘**出资27000元解缴到商贸局由商贸局用于解决人民浴室退休老同志的医保问题,人民浴室资产由刘**处置”口头协议无效,该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李**、朱**、印**、陈**、顾**、汤**、嵇**、陈**、李**、陈**、陈**、赵**、花**、朱**、崔**、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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