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陈*的行政诉状,请求判令阜宁县人民政府对其信访事项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陈*要求阜宁县人民政府对其信访事项作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现起诉人请求本院支持其诉讼请求,该案不属于本院行政审判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陈*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