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李**与被告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达成和解,原告李**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