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周*前与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滨住建罚字(2013)第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周**、刘**在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存在装修未申报,结构安全未核准,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结构变更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九条、**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按原设计要求恢复,并处以五万元罚款。因被执行人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

申请执行人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的滨住建罚字(2013)第05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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