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根据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申请,立案执行陈**、黄**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经本院审查,依法裁定准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执行23571.55元。现我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陈**、黄**其余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向我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陈**、黄**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2228.45元及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的债权。如发现被执行人陈**、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