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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阜宁地方税务局与魏**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听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6日对阜宁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阜地税处(2014)5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进行了听证。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胥峰的委托代理人郑**、顾**及被申请执行人魏**到庭参加了听证。听证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魏**的常住人口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魏**投资单位的账簿资料及账本清单、对魏**及财务人员的调查笔录、财务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入库税款统计表、税务检查工作底稿、魏**投资单位的说明、税务处理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催告书及其送达回证;被申请执行人魏**向法庭提交了阜地税(2014)5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会计从业资格证明等证据,并认为法律已经赋予税务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没有依据,且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纳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据上述该法条规定,对逾期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拥有行政强制执行权,故申请人盐城市阜宁地方税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执行;被申请执行人魏**在听证时提出法律已经赋予税务机关强制执行权,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没有依据,该申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盐城市阜宁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的阜地税处(2014)5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本院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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