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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射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周**被告射阳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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