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被告建湖县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自愿撤回对被告建湖县人民政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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