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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管理局与射阳县合德镇耦耕周晓*板材批发部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射工商案字(2014)008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盐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射阳县合德镇耦耕周晓*板材批发部销售不合格细木工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盐城市**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先后于2014年11月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已书面催告被执行人履行没收违法所得784元及罚款8000元,共计878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一直未履行。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尚欠8784元。

盐城市**管理局于2015年6月与盐城市**监督局、射阳县**管理局合并更名为射阳**管理局,其职能由射阳**管理局行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盐城市**管理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盐城市**管理局所作的射工商案字(2014)008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射阳县合德镇耦耕周晓*板材批发部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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