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违法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4)扬江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及本院(2014)扬行终字第000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杨**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从未与夏**见过面,代账费是再审申请人交给邗**税局征税员胡**的,后来退代账费,夏**也没有出面。认定夏**是代账员,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对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做的调查因而是假的。胡**是邗**税局的征税员,利用职权在征税时强行要求再审申请人让其代账但又不做账,而让再审申请人给付费用,这不是非行政行为,而是地税局征税员以权谋私的违法行为。该项收入无论是胡**个人收入还是邗**税局收入都是违法的,邗**税局对此行为都应承担责任。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再审撤销原审判决。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答辩称,被申请人收到再审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事项系民事行为,而非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审查范围,故依法决定不予受理。一、二审法院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和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无证据证明收取代账费的行为系邗**税局所为,也无证据证明所谓的代账费系邗**税局收取。相反现有证据证实系胡**介绍夏**给再审申请人代帐,费用为夏**所收取。故该行为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据此,没有证据证明邗**税局就杨**茶庄的代帐问题作出了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被申请人就其行政复议的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一、二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