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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3)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违法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4)扬江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及本院(2014)扬行终字第000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杨**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从未与夏**见过面,代账费是再审申请人交给邗**税局征税员胡**的,后来退代账费,夏**也没有出面。认定夏**是代账员,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对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做的调查因而是假的。胡**是邗**税局的征税员,利用职权在征税时强行要求再审申请人让其代账但又不做账,而让再审申请人给付费用,这不是非行政行为,而是地税局征税员以权谋私的违法行为。该项收入无论是胡**个人收入还是邗**税局收入都是违法的,邗**税局对此行为都应承担责任。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再审撤销原审判决。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答辩称,被申请人收到再审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事项系民事行为,而非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审查范围,故依法决定不予受理。一、二审法院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和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无证据证明收取代账费的行为系邗**税局所为,也无证据证明所谓的代账费系邗**税局收取。相反现有证据证实系胡**介绍夏**给再审申请人代帐,费用为夏**所收取。故该行为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据此,没有证据证明邗**税局就杨**茶庄的代帐问题作出了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被申请人就其行政复议的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一、二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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