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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违法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4)扬江行初字第00019号行政判决及本院(2014)扬行终字第0005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杨**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经营的茶庄不应纳税而被申请人的下属单位邗**税局向再审申请人强行征税,在征税时要求再审申请人和农行京华城支行签订《委托划缴税收协议书》,再审申请人所缴纳的税款被划入何账户不清楚。后所缴纳的税款虽然退了一部分,但再审申请人有权利要求查明地税局收的税款通过银行划拨究竟入了国库还是地税局的小金库。被申请人以超过时效为由对再审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再审撤销原审判决。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答辩称,被申请人收到再审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依法予以审查,发现其申请已经超过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时效,被申请人依法制作相应决定书送达再审申请人,并告知其诉权。被申请人不予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和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杨**对扬州市邗江地方税务局与扬州市邗江圣贤居茶庄(个体工商户)签订《委托划缴税收(基金、费)协议书》的行为不服,于2014年7月8日向被申请人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无论是从协议签订之日起算,还是从2013年5月23日最后一次缴纳税款起算,抑或是从2013年7月26日杨**到国家信访局上访起算,其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均超过了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期限,被申请人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原一、二审法院驳回其要求确认不予受理决定违法的诉讼请求,均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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