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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丹徒区安心家禽饲养专业合作社与镇江市丹徒区世业镇人民政府确认拆除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镇江市丹徒区安心家禽饲养专业合作社诉被告镇江市丹徒区世业镇人民政府确认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镇江市丹徒区安心家禽饲养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镇江市丹徒区世业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镇江市丹徒区安心家禽饲养专业合作社申请撤回对镇江市丹徒区世业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镇江市丹徒区安心家禽饲养专业合作社撤回对镇江市丹徒区世业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市丹徒区安心家禽饲养专业合作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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