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被申请人于2013年7月,未按照要求设置楼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其行为违反了**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和《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第4.2条的规定。申请人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泰城执限拆字(2013)第Z1010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按限期拆除决定履行,故申请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泰城执限拆字(2013)第Z1010号限期拆除决定书,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主体合格,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申请人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泰城执限拆字(2013)第Z1010号限期拆除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二、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泰州市**居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