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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鲁XX以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告的起诉状,诉称:被起诉人所属房产管理处产监部门在凤城河二期改造工程5标段房屋状况调查表中确认起诉人所租赁房屋城南竹厂巷11号面积为37.2平方米,而被起诉人确认起诉人该处房屋面积为21.84平方米。被起诉人在处理本市城南竹厂巷1号其父鲁**私有出租房屋改造遗留问题中,不作为、乱作为,返还房屋的测量面积与事实不符。现起诉来院,要求责令被起诉人按泰政发(1997)216号文件落实处理。

经审查,起诉人曾于2014年8月以同样的事实理由及请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事项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鲁XX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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