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兴化**有限公司与兴化市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件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兴化**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兴化市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兴化**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兴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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