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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周**、李**、陈**、杨**以泰兴市人民政府为被告不予受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周**、李**、陈**、杨**以泰兴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起诉的主要理由为:泰兴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泰政房征告(2014)4号《泰兴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违法。一、起诉人所居住的房屋仅建造10多年,并非危房,该地域并非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也不属于旧城区。泰兴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不符合**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二、该征收项目名为旧城区改建,实质是商业开发,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三、在该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有较大部分是集体土地,小部分是国有土地。违反了《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且在2年多的时间内未实施土地征收,批文已经失效,该地块农民没有得到相应的土地补偿安置;四、起诉人至今不知悉该项目相关手续,其应当向起诉人告知由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五、泰兴市人民政府应当就该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手续向起诉人告知;六、泰兴市人民政府未就其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要求的四规划、一计划进行载明。请求法院判令:依法撤销泰政房征告(2014)4号《泰兴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叶**不服被告泰兴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泰**(2014)4号房屋征收决定,已经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泰兴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该征收决定。该案经本院审理,认为泰兴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该征收决定主要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叶**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据此作出(2014)泰中行初字第0026号行政判决,驳回叶**要求撤销泰兴市人民政府泰**(2014)4号房屋征收决定的诉讼请求。现周**、李**、陈**、杨**要求撤销泰**告(2014)4号《泰兴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该房屋征收决定已受生效的(2014)泰中行初字第0026号行政判决书羁束。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周**、李**、陈**、杨**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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