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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件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要求被告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兴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7月2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第三人江苏**有限公司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翟**,被告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苏登山、徐**,兴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朱**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第三人江苏**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卞书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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