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要求被告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兴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7月2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第三人江苏**有限公司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翟**,被告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苏登山、徐**,兴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朱**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第三人江苏**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卞书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