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兴非诉行审字第134号行政裁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兴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兴计生征字(2011)43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并移交执行。依据征收决定,被执行人应缴纳社会抚养费54536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姜**被司法拘留后长期外出,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兴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兴计生征字(2011)43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