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靖江**护局于2014年7月3日作出靖环罚字(2014)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书中停止“煤炭等散货经营”项目生产的内容。
本案在执行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靖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靖环罚字(2014)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停止“煤炭等散货经营”项目生产内容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