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泰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泰国土资交决字(2013)第12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泰国土资交决字(2013)第12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具备的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泰国土资交决字(2013)第12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