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朱某诉某市发改委的起诉状,起诉人要求撤销某市发改委作出的关于“根思路建设房屋征收地块”审查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起诉人所诉某市发改委作出“根思路建设房屋征收地块”审查批复的行为属某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前置行为,该行为使起诉人的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房屋征收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方为最终影响起诉人朱*权益的行为,现起诉人要求撤销某市发改委作出的关于“根思路建设房屋征收地块”审查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