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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等172人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朱*等172人诉某市供销合作总社的起诉状,起诉人请求判令被起诉人继续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实施《关于某公司职工分流安置费用方案的汇报》(以下简称《汇报》)任务中“尚未安排的项目”,向起诉人发放“职工住房补贴”。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某市供销合作总社是某市人民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本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不属于政府行政机构序列,因此某市供销合作总社并非享有行政权力的行政主体。《汇报》中“关于资金分配的先后顺序及分配方式的建议”部分载明“至此共安排资金614.18万元,尚余资金344.82万元及尚未安排的项目建议由市供销总社提出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交某公司执行”,某市供销合作总社仅被建议提出分配方案,最终需报市政府审批,其提出分配方案的行为并不能影响行政法意义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且该行为也不是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为,故起诉人诉请之行为并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条件。起诉人应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朱*等172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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