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泰州市**监督局与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泰州市**监督局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泰)质监罚字(2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但又未完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内容。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监督局申请执行(泰)质监罚字(2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内容一案,本次执行审查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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