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泰兴市黄桥镇人民政府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泰兴市黄桥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本院(2013)泰行赔初字第0001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某申请再审称:我在黄桥东进东路4号有一间三层房屋一幢,案外人郭某某在我的房屋后面修建了违章建筑物,影响了我房屋接通水电,影响了我的通行、通风采光的权利。被告泰兴市黄桥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造成了我的损失。原审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请求贵院予以再审。

泰兴市黄桥镇人民政府未提交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