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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诉被告泰州市姜堰区蒋垛镇人民政府房屋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泰州市姜堰区蒋垛镇人民政府房屋登记一案,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次日,本院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审理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准许撤诉的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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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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