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泰兴市**有限公司与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泰**发有限公司起诉要求撤销被告对庆云宾馆大厦门房名称进行变更登记案,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泰**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泰**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泰兴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泰**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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