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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徐**诉泰兴市滨江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状,要求泰兴市滨江镇人民政府解除租用土地协议、返还土地,并解决翻**委会未根据协议支付起诉人土地租赁费及国家种田补贴的问题。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从起诉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协议看,该协议系原大生**村委会与翻身村一组村民小组签订,现起诉人请求解除租用土地协议,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外,根据起诉人提供的2015年泰兴市滨江镇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跟踪表,起诉人并未向滨江镇人民政府提出解决翻身村村委会未支付土地租赁费及国家种田补贴问题的要求,且信访人对被起诉人不履行信访职责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因此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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