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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国土资源局与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泰国土资交决字(2014)第002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位于泰兴市姚王镇东阳社区曾庄12组的土地已于2012年3月29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地(2012)4013号文件批准依法征收为国有,现该宗地的土地补偿费已全部支付到位,并对被执行人地上建(构)筑物进行了评估,出具了《国庆东路东延周边及安置区地块李**户房屋动迁补偿安置评估报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泰国土资交决字(2014)第002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后又于2014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交出土地催告书》,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交出其使用的位于泰兴市姚王镇东阳社区曾庄12组的土地。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14日进行了听证,经审查涉案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具有合法性,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具备的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泰国土资交决字(2014)第002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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