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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泗洪县青阳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泗洪县青阳镇人民政府(下称青阳镇政府)因与被上诉人袁**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城行初字第000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阳镇政府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阳镇政府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泗洪县青阳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泗洪县青阳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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