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宿迁市规划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本院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