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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泗阳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保诉被告泗阳县人民政府要求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泗阳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日、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保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泗阳县人民政府的出庭负责人魏*及委托代理人王*、徐**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当事人同意协调扣除了相应的审限。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于2015年10月19日以双方已就被拆房屋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保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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