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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靖江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诉被告靖**为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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