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诉被告靖**为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泰州市姜**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孙鑫赵倩倩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案
泰州市姜**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朱小建刘燕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案
泰州市姜**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朱*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案
泰州市姜**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吴桂泉宋小芳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案
泰州市姜**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蔡杰王苏豫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案
朱**与泗阳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靖江市**西村民小组、靖江市**东村民小组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靖江**源局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