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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月1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的起诉状,其称:起诉人丈夫陈**于2012年12月5日在工作中从高处坠落。入住靖**民医院。经治疗8个多月后,病情有所稳定。起诉人作为家属,请求相关职能部门解决这起工伤事故。被诉人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被诉人)各科室官商勾结,弄虚作假,相互推诿,第一时间抽调受伤职工的所有档案,把陈**的劳动合同移位至一个不合法的滑头公司,用尽各种手段不明确告知处理结果。2014年元月起,起诉人逐级上访,于当月14日向被诉人发出《大胆-工伤发生后竟敢抽调档案》信件,但被诉人采用欺上瞒下的手段,就是不解决。起诉人认为,被诉人具有法定的行政权力与义务,但其不作为严重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现要求被诉人为《大胆-工伤发生后竟敢抽调档案》这起工伤事故作出明确的处理结果,被诉人机构中的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3年6月5日,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靖人社工认字(2013)第45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陈**(即起诉人丈夫)为工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认为被诉人抽调档案,其要求被诉人对工伤事故作出处理结果,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行政责任,起诉人的上述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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