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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沭阳县龙庙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沭阳县龙庙镇人民政府土地征收纠纷一案,经江苏省**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原告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县龙庙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沭阳县龙庙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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