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沭阳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王**不服房屋登记纠纷一案,经江苏省**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沭阳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沭阳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