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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沭阳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沭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吴**行政赔偿纠纷一案,经江苏省**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沭阳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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