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沭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吴**行政赔偿纠纷一案,经江苏省**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沭阳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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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泗洪县城头乡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钱*与沭阳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沭阳县**育委员会与刘*、谢**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沭阳卫**委员会申请沈*、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沭阳县**育委员会申请唐**、章**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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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制品厂与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高**与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宿迁市宿豫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闫**、孙**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