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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泗洪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侠诉被告泗洪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宋海*土地登记管理纠纷一案,经江苏省**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泗洪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对被告泗洪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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