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政府与杨**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政府东征补[2015]1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将被执行人杨**所有的位于宁波市江东区雷公巷12号401室的房屋强制腾空。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政府以宁波市**管理办公室已与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强制执行已无必要为由,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政府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其东征补[2015]15号房屋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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