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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榭开发**员会与黄**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员会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甬榭管拆裁字(2015)第01号裁决中黄奇根所有的位于宁波大榭开发区长塘村12组20号的房屋。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6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3年2月31日,申请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员会依宁波市**开发区分局申请,批准了《中海**榭石化连续重整联合装置项目房屋拆迁实施方案》,2014年1月2日,宁波市**开发区分局发布了甬榭征[2014]1号《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公告》,对拆迁项目、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公告。搬迁期限至2014年2月28日止。被执行人位于浙江**开发区长塘村12组20号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1990年被执行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拆老房新建正屋2间,占地面积64平方米,道地24平方米,道地前新建小屋2间,占地32平方米。但被执行人实际建造2间楼房,建筑面积234平方米(不含阁楼),平房建筑面积124.8平方米,原有老屋也未经拆除并扩建至113.38平方米。被执行人实际所建房屋建筑面积为472.18平方米。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被拆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160平方米(不含阁楼),可补偿安置面积为300平方米。经宁波忠正**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需拆房屋进行评估,全部472.18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屋评估金额为120965元(因被执行人拒绝配合,装修及附属物未评估)。被执行人家庭在册人员为5人,申请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员会认定被执行人户可安置人口为6人。因被执行人与宁波市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榭征管办)不能达成安置协议。大榭征管办向申请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员会申请裁决。2015年3月24日,申请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员会依照《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大榭开发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等规定,作出甬榭管拆裁字(2015)第01号裁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应拆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160平方米,可安置建筑面积为300平方米。二、被执行人可选择调产安置和货币安置二种安置方案中的一种作为其被拆迁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方式。选择调产安置的,调产安置补偿总额为51752元,包括合法房屋补偿费48352元,误工和柴灶不能使用等补贴费1000元,搬家补贴费2400元。同时可以调产安置300平方米,安置房按每平方米550元结算,被执行人应预支付安置房房款165000元,楼层差价、朝向差价、储藏室等另行结算。被执行人要求大榭征管办提供过渡房的,由大榭征管办提供大榭南岗周转房31幢107室、31幢108室的过渡房2套,大榭征管办不再支付临时过渡补贴费。被执行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用房的,大榭征管办按常住人口每人每月300元,预发6个月临时过渡补贴费计9000元。如选择货币安置,货币安置补偿总额为1301887元,包括合法房屋补偿费48352元,可安置面积的补偿资1125000元,再增加10%补偿资金117335元,误工和柴灶不能使用等补贴费1000元,一次性临时过渡补贴费9000元,搬家补贴费1200元。三、合法建筑的装饰及附属设施评估后按实给予补偿。四、大榭征管办应于2015年3月31日前向被执行人提供过渡用房,被执行人应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应拆房屋腾空并交付给大榭征管办验收。

该裁决于2015年3月30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搬迁催告书,限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10日内腾退被拆迁房屋,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员会在大榭征管办与被执行人黄**达不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形下,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作出甬榭管拆裁字(2015)第01号裁决并无不当。且该拆迁裁决认定被执行人黄**可补偿安置面积正确,补偿安置方式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催告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提供了强制执行所需材料。现因被执行人未在催告书规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对于宁波大榭开发**员会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大**委员会作出的甬榭管拆裁字(2015)第01号裁决中160平方米的房屋准予强制执行,并由宁波大**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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