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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与高**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庄*不服被告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海政(2014)58号《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宁波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地下土建工程TJ2105标段云霞路3号出入口2号封顶工地“2014.09.0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的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庄*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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