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因诉被上诉人慈溪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理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日作出的(2015)甬慈行初字第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吕**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