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象山**源局与顾**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月18日作出象土罚决字[2014]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顾**于2011年12月31日批准建房,批准用地面积95平方米,经测量,顾**户总用地面积为136.36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26.23平方米,超出批准用地面积41.36平方米,超出部分为该户住宅门庭和二层阳台。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2.拆除超建门庭和阳台用地面积41.36平方米土地上的全部建筑物。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月20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对处罚决定没有异议,并承诺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故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退还土地处罚内容客观上无法强制执行,拆除建筑物等因申请执行人未有效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强制拆除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国土资源局要求强制执行2014年1月20日作出的象土罚决字[2014]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后十五日内向宁波**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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