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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郑**等与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1)

审理经过

原告郑**、郑**、庄**、郑*、郑*不服被告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鄞宅集(2002)01-01751号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1月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郑**、庄**、郑*、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郑**、庄**、郑*、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郑**、庄**、郑*、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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