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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民主与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龚民主诉被告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其他一案,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协调,原告龚民主与被告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达成和解,并以此为由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龚民主因与被告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达成和解,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民主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民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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