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瑞安市人民政府、温州市人民政府城建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王**在收到本院预缴诉讼费用通知的七日内未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缴、免缴申请,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徐**与温州市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宁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韩**等18人与宁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卢**、庄银儿与宁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戴**等9人与宁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颜**与温州市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温州市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包北权、瑞安市人民政府与瑞安市人民政府、温州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