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瑞安市人民政府与瑞安市人民政府、温州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瑞安市人民政府、温州市人民政府城建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王**在收到本院预缴诉讼费用通知的七日内未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缴、免缴申请,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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