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包北权、瑞安市人民政府与瑞安市人民政府、温州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北权诉被告瑞安市人民政府、温州市人民政府城建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包北权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包**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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