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北权诉被告瑞安市人民政府、温州市人民政府城建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包北权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包**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徐**与温州市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瑞安市人民政府与瑞安市人民政府、温州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包北权、瑞安市人民政府与瑞安市人民政府、温州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颜**与温州市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温州市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包**、瑞安市人民政府与瑞安市人民政府、温州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