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与张**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向宁波**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鄞征补(2014)第2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张**所有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潘一村的房屋。经浙江**民法院批准,宁波**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3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在审查过程中,因第三人宁波市**迁办公室与被执行人张**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第三人宁波市**迁办公室与被执行人张**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强制执行必要。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撤回对鄞征补(2014)第2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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