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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等39人与瑞安市上望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等39人因诉瑞安市上望街道办事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4)温瑞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雅**都小区系雅儒村被征地后返还的安置留地建设项目,以雅儒村经济合作社名义立项建设,建设的所有资金均由项目“指标户”自行出资,原告蔡**等39人系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村民,且享有宏都小区安置房分配指标。宏都小区建成后,包括原告蔡**等39人在内的43名指标户村民认为宏都小区建设过程中,存在财务审计不清楚、房屋价格被擅自抬高、工程偷工减料、房屋分配方案不合理等问题,而没有参加房屋摸文定位。2013年10月16日,该43名指标户村民向被告瑞安市上望街道办事处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告对雅**都小区房屋分配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予以公开并答复。同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依法行政申请书》,要求被告“对雅**都小区房屋分配的遗留问题进行处理”。被告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回函》,主要内容:雅**都小区系雅儒村返回地项目,建设的所有资金均由项目“指标户”自行出资,政府包括上望街道办事处在内,对该项目没有任何投资。该项目的设计、建设、分配等事务均由指标户自行商定或决定。该办事处无权参与小区项目房屋的分配,也无权就分配事务直接作出决定、处理或指示,故该办事处不存在就宏都小区项目房屋分配情况(含遗留情况)记录或保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意义上的“政府信息”。被告于2013年10月25日通过EMS全国邮政特快专递向申请人邮寄上述《回函》,快递回执显示邮件已经“林**”于同月27日签收。原告蔡**等39人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原告申请被告公开“对雅儒村宏都小区房屋分配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被告辩称没有处理遗留问题的法定职责,没有相关的政府信息,原告也未提供能证明被告制作或保存涉案政府信息的相关线索,故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蔡**等39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蔡**等39人诉称:1.一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具有提供涉案信息的法定职责。被上诉人具有做好辖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政策处理工作以及对村民委员会财物进行监督管理等法定职责。被上诉人在履行上述职责过程中制作并保存涉案政府信息,依法应予以提供。2.一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已经实施解决宏都小区遗留问题的事实。利用返回地建设安置房及安置房分配等属于雅**委员会重大财务事项和集体资产管理范畴,被上诉人应进行监督管理。被上诉人批准成立宏都小区协调处置指挥部及其与瑞安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瑞安**都小区协调处置指挥部共同作出《联合公告》,表明其已实施解决宏都小区遗留问题。另外,被上诉人在年度工作报告上也多次总结、承诺要解决宏都小区的遗留问题。3.被上诉人推脱责任而拒不解决宏都小区遗留问题,其作出的《回函》违法、无效,应予以撤销。综上,请求撤销原判及涉案《回函》,并判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瑞安市上望街道办事处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案系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首先要解决被上诉人有无制作或保存上诉人所要求公开的涉案政府信息。由于涉案建设项目由指标户出资建设,被上诉人并不是该建设项目的投资者,没有参与相关房屋分配,故被上诉人没有制作或保存涉案政府信息。上诉人也没有提供被上诉人有制作或保存涉案信息的相关线索。原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双方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均已移送至本院。经审查,本案可以确认如下事实:上诉人蔡**等39人系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村民。2013年10月16日,包括上诉人蔡**等39人在内的43名该村村民以宏都小区建设项目的“指标户”名义向被上诉人瑞安市上望街道办事处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上诉人公开其对雅**都小区房屋分配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同日,上述村民向被上诉人提交《依法行政申请书》,要求其对雅**都小区房屋分配的遗留问题进行处理。被上诉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回函》。被上诉人于2013年10月25日向申请人邮寄上述《回函》,林*忠于同月27日签收。上诉人蔡**等39人不服该《回函》,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已经制作或获取相应政府信息。本案中,上诉人等人向被上诉人瑞安市上望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对雅儒村宏都小区房屋分配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但同日又向该办事处申请要求对雅儒村宏都小区房屋分配遗留问题进行处理并将查处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可见,上诉人等人申请涉案政府信息公开时也认为被上诉人尚未对雅儒村宏都小区房屋分配遗留问题进行处理。且上诉人蔡**等39人未能提供被上诉人已经制作、保存涉案政府信息的相关线索。在此情况下,原判驳回上诉人蔡**等39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蔡**等39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蔡**等39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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