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等39人与瑞安市上望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等39人因诉瑞安市上望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4)温瑞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雅**都小区系雅儒村被征地后返还的安置留地建设项目,以雅儒村经济合作社名义立项建设,建设的所有资金均由项目“指标户”自行出资,原告蔡**等39人系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村民,且享有宏都小区安置房分配指标。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安置留地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被告负责安置留地建设的引导、监督、协调及最终名单的审核把关,村集体为安置留地分配的责任主体,由村两委或建房主体成立项目指挥部,具体负责建设事务。2011年11月,基于宏都小区指挥部不能有效运作,经上望街道工委批准成立宏都小区协调处置指挥部,具体职能为提出住宅、商铺、停车位的定位方案并协调各幢业主落实,协调处理宏都小区建设过程中的善后事宜。宏都小区建成后,被告与瑞安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瑞安市雅**置指挥部于2012年1月7日共同发出《联合公告》,载明:经小区上述各幢多数业主决议通过,兹定为2012年1月13日晚8时前必须办理交纳有关工程款和定位入场卡及有关法律文书,同月14日、15日、16日三天内在市委党校五楼对上述各幢的住宅摸文定位,逾期不办理的业主,按《方案》规定缴纳违约金每日千分之一,并不准参与住宅定位,其一切后果责任自负。包括原告蔡**等39人在内的43名指标户村民认为宏都小区在建设过程中,存在财务审计不清楚、房屋价格被擅自抬高、工程偷工减料、房屋分配方案不合理等问题,而没有按照《联合公告》的要求参加房屋摸文定位,且至今未进行房屋摸文定位。2013年10月16日,上述43名指标户村民向被告瑞安市上望街道办事处递交《依法行政申请书》,称:宏都小区建设财务没有公开,村民负担加重,建筑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确定的房屋分配方案极不合理,依照温州市区及瑞安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做好辖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政策处理工作,故解决雅**都小区房屋分配的遗留问题,是被告的法定职责,请求被告依法对该小区房屋分配的遗留问题进行处理,并将查处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被告收到《依法行政申请书》后,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回函》,主要内容:1.雅儒村土地被征收后,政府依相应政策给予雅儒村安置留地作为征收补偿安置,即宏都小区项目用地。现宏都小区已经竣工验收,就雅儒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政策处理工作而言,早已完成,且征收和被征收者均无争议,不存在上望街道办事处对该事项进行处理之问题。房屋分配事项包括申请人所指的“分配遗留问题”系雅儒村取得补偿安置利益后,内部对该权利自主进行使用、分配或处分过程中的事务,不是《关于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中所指的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的政策处理。2.雅儒村取得该安置补偿返回地后,将用地上建房指标按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分配规则分配给村民(部分指标留作集体资产参与建设),由村民按指标比例自行出资建设及分配房屋。房屋建成后,项目指标户成立“宏都**导小组”,以协调处理房屋分配中的相关事宜。至于抽签规则是否合理、有无侵犯部分指标户权益,办事处并非司法机关,亦非投资建设者,限于职权和角色,无权就此作出评判或确认意见。该《回函》于2013年10月25日交寄,同月27日送达,签收人为“林**”。原告蔡**等39人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原告申请被告履行对“雅儒村宏都小区房屋分配的遗留问题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具有对该小区房屋进行分配的法定职责。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安置留地建设的实施意见》规定,被告负责安置留地建设的引导、监督、协调工作,村集体为安置留地分配的责任主体,后指标户成立了宏都小区协调处置指挥部,职能为提出房屋分配的定位方案并协调各幢业主落实、协调处理宏都小区建设过程中的善后事宜。因此,被告不具有房屋分配的法定职责,其虽参与出台联合公告,但并没有赋予其进行房屋分配的法定职责。原告申请书提及工程质量、财务混乱等问题属建设问题,并非被告处理的法定职责范围。雅儒村集体土地征收后以安置留地的形式分配到户,各方均无异议,宏都小区的土地政策处理工作已经完成,不存在对该事项后续处理的问题。原告在申请书中以“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做好辖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政策处理工作”为由,认为被告具有对宏都小区房屋分配的遗留问题进行处理法定职责,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对此解释也符合实际。综上,被告在回函中对原告申请的相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理由并无不当,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据此判决:驳回原告蔡**等39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蔡**等39人诉称:1.一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具有解决宏都小区遗留问题的法定职责。街道办事处具有做好辖区内征收集体土地的政策处理工作以及对村民委员会财物进行监督管理等法定职责。被上诉人应当对宏都小区建设、房屋分配及遗留问题进行监督管理。2.一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已实施解决宏都小区遗留问题的事实。利用返回地建设安置房及安置房分配等属于雅**委员会重大财务和集体资产管理范畴,被上诉人必须进行监督管理。被上诉人已批准成立宏都小区协调处置指挥部及其与瑞安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瑞安**都小区协调处置指挥部共同作出《联合公告》,表明其已实施解决宏都小区遗留问题。另外,被上诉人在其年度工作报告和瑞安市政府工作报告上也多次总结、承诺要解决宏都小区的遗留问题。3.被上诉人推脱责任而拒不解决宏都小区的遗留问题,其作出的《回函》违法、无效,应予以撤销。综上,请求撤销原判,撤销涉案《回函》,判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答复。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瑞安市上望街道办事处辩称:本案征收土地后,政府已依照相关政策给予补偿安置,征地政策处理问题已经处理完毕,不存在遗留问题。雅儒村集体仅是宏都小区联建主体之一,宏都小区与该村集体资产无关,被上诉人对此不具有监管职责。《关于加快推进安置留地建设的实施意见》规定政府派出机构负责安置留地减少的引导、监督、协调及名单的审核把关,但并不是指被上诉人可以直接决定宏都小区房屋分配问题。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双方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均已移送至本院。经审查,本案可以确认如下事实:雅**都小区系雅儒村被征地后返还的安置留地建设项目。上诉人蔡**等39人系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村民。2011年11月,经上望街道工委批准成立宏都小区协调处置指挥部,具体职能为提出住宅、商铺、停车位的定位方案并协调各幢业主落实,协调处理宏都小区建设过程中的善后事宜。2012年1月7日,被上诉人与瑞安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瑞安**都小区协调处置指挥部共同发出《联合公告》,载明:经小区上述各幢多数业主决议通过,兹定为2012年1月13日晚8时前必须办理交纳有关工程款和定位入场卡及有关法律文书,同年1月14日、15日、16日三天内在市委党校五楼对上述各幢的住宅摸文定位,逾期不办理的业主,按《方案》规定缴纳违约金每日千分之一,并不准参与住宅定位,其一切后果责任自负。包括上诉人蔡**等39人在内的43名村民认为宏都小区建设过程中存在财务审计不清楚、房屋价格被擅自抬高、工程偷工减料、房屋分配方案不合理等问题,而没有按照《联合公告》的要求参加房屋摸文定位,且至今未进行房屋摸文定位。2013年10月16日,上述43名村民以宏都小区建设项目指标户名义向被上诉人递交《依法行政申请书》,要求被上诉人依法对该小区房屋分配的遗留问题进行处理,并将查处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被上诉人收到申请后,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回函》。被上诉人于2013年10月25日向申请人邮寄上述《回函》,林*忠于同月27日签收。上诉人蔡**等39人不服该《回函》,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等人申请被上诉人瑞安市上望街道办事处履行“对雅儒**区房屋分配的遗留问题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即要求被上诉人对宏都小区建设项目中存在的房屋价格被擅自抬高、建筑工程质量有安全隐患、房屋分配方案不合理等问题进行处理。由于雅儒村集体在取得安置留地指标后所实施的宏都小区建设项目并不属于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范畴,故上诉人以“街道办事处要做好辖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政策处理工作”为由要求被上诉人履行“对雅儒**区房屋分配的遗留问题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关于加快推进安置留地建设的实施意见》只规定办事处负责安置留地建设的引导、监督、协调工作。这并不表明办事处对安置留地建设项目中存在的房屋价格被擅自抬高、建筑工程质量有安全隐患、房屋分配方案不合理等问题有权进行处理。被上诉人批准成立宏都小区协调处置指挥部及其与瑞安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瑞安**都小区协调处置指挥部共同作出《联合公告》,也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具有解决雅儒**区房屋分配的遗留问题的法定职责。综上,上诉人蔡**等39人认为被上诉人具有对“雅儒**区房屋分配的遗留问题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缺乏法律依据。被上诉人作出涉案回函并无不当。上诉人蔡**等39人要求撤销该回函及重新作出答复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蔡**等39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